《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九條 除以市場化方式參與信托業風險處置外,保障基金公司投資主要限于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批準的其他投資渠道。(部分節選)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主要限于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公司通過對保障基金進行市場化投資管理,實現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有效預防、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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