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四條 保障基金設立理事會(以下簡稱基金理事會),負責審議和決策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核算保障基金認購情況;
(二)負責保障基金的管理,對保障基金的本金和收益進行清算償付;
(三)負責使用保障基金參與處置信托業風險,核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償還情況;
(四)負責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
第十六條 保障基金公司應將保障基金資產與保障基金公司所有的資產分別列為受托資產和自有資產管理,實行分別管理、分賬核算。
第十七條 保障基金應當按照安全性原則建立托管制度。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保障基金的日常運用主要限于銀行存款、同業拆借、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債券(票據)、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基金,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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