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信托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后,仍需重組的,或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并進行重整的,或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保障基金公司應根據相關有權機關的認定和處置原則擬定處置方案并報基金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信托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并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凡使用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雙方應根據使用保障基金的金額和期限等協商資金使用的條件,并簽署資金有償使用合同,辦理合法有效的擔保手續,依法約定相關監督條款和雙方履行的權利義務。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由保障基金公司擬定方案并報基金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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